根據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與青島市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于2019年4月1日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將其對公告清單所列借款人及其擔保人享有的主債權及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債協議、還款協議和其他相關協議項下的全部權利,依法轉讓給青島市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作為上述債權的出讓方;青島市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上述債權的受讓方,現聯合公告要求公告清單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擔保人及其清算業務人等其他相關當事人,從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青島市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履行主債權合同及擔保合同約定的還本付息義務或相應的擔保責任(若借款人、擔保人因各種原因發生更名、改制、歇業、吊銷營業執照或喪失民事主體資格等情形,請相關承債主體、清算主體代為履行義務或承擔清算責任)。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的聯絡方法
地 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如意和大街西蒙奈倫廣場8號樓
郵 編:010010
電 話:0471-6908209/0471-6902202
聯 系 人:青格樂圖/李曉軍
青島市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聯絡方法
地 址:山東青島市嶗山區苗嶺路28號(金嶺廣場)1號樓9層
郵 編:266000
電 話:0532-83260802
傳 真:0532-83260797
聯 系 人:劉瑞聆
特此公告。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
青島市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19 年4月9日
序號 |
借款人名稱 |
擔保人名稱 |
抵(質)押人名稱 |
本金 |
利息 |
費用(訴訟費等代墊費用) |
1 |
鄂爾多斯市恒信路橋有限責任公司 |
鄂爾多斯市金誠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億利金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富凱龍水利水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白新維、劉新儒 |
|
59,998,890.22 |
3,321,546.43 |
234,549.44 |
2 |
內蒙古恒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鄂爾多斯市金誠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伊東資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王寶義、馬麗英、王志強 |
|
30,000,000.00 |
302,707.54 |
|
3 |
內蒙古世通客運出租有限公司 |
內蒙古鼎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恒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寶義、王志強、馬永軍、馬永忠、張建國 |
|
14,940,000.00 |
465,261.47 |
8050.00 |
4 |
內蒙古普凡生種植有限公司 |
弘業國際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普凡生生物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普凡生種植有限公司、高廣明 |
普凡生生物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高廣明 |
49,976,000.00 |
3,699,797.75 |
300 |
5 |
內蒙古祥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
包頭市銀泰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秦栓柱、李霞 |
秦栓柱、李霞 |
7,885,328.92 |
994,082.12 |
70,220.00 |
秦栓柱、李霞 |
鄂爾多斯市祥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秦栓柱、李霞 |
4,999,623.10 |
594,826.65 |
|||
6 |
內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責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天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天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王進輝、、陳兆民 |
|
38,000,000.00 |
1,455,139.59 |
|
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責任公司、陳兆民、陳夢飛、呂磊 |
|
49,249,643.40 |
3,944,895.58 |
|
||
7 |
內蒙古美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
內蒙古晨宏力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馬斌、陳兆民 |
|
40,000,000.00 |
2,018,990.88 |
|
8 |
內蒙古東達羊絨制品有限公司 |
內蒙古東達蒙古王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東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中軒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趙智慧、趙永明、趙永亮、趙智強、趙桂英、任熙文、馬忻 |
|
73,389,555.35 |
2,049,120.72 |
|
9 |
內蒙古綠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
呼和浩特市云鼎生態休閑谷創意農業有限公司、謝占峰 |
內蒙古綠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
14,490,796.60 |
637,487.77 |
|
|
合計 |
|
382,929,837.59 |
19,483,856.50 |
313,119.44 |
注:1、本公告清單列示暫記至2018年8月16日的貸款本金及利息余額,借款人和擔保人應支付給青島市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算;
2、若借款人、擔保人因各種原因發生更名、改制、歇業、吊銷營業執照或喪失民事主體資格等情形,請相關承債主體、清算主體代為履行義務或承擔清算責任。
3、如公告中債務人、擔保人、金額等信息與事實不符的,以簽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為準。